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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三大变化

2018-04-09 16:27:34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变化一:不需特殊身份皆可被追刑责

原刑法第253条局限: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修正案去掉上述限制,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人罪。

变化二:获取方式不限弥补追责空白

根据《刑法》原条文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 “修九”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点,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同。

变化三:最高刑提至7年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刑法》原条文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修改前凡是构成此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而“修九”则把最高刑期提高至七年,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从中可见立法机关大大加强了对此罪的打击力度。

标签: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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