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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5-07-08 17:10:20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1991年6月通过,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条例的最新版本在2001年底通过,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由于计算机软件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时,首先适用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条文规定,若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没有规定适用条文的情况下,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执行。

1.条例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而在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根据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硬盘和软盘)。

T&G专家提示:对软件箸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计算机软件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并且著作权人须在软件登记机构办理。

2.著作权人确定

1.合作开发

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无合同,则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2.职务开发

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

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3.委托开发

如 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另外,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3.软件

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9种权利:

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2.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3.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

的所有人应享有权利。具体示例如下:

·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电脑、PDA等信息设备)。

·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